协会简介
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新兴模式,其服务对象面向城市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建设结果是城市生产、生活方式
的变革与完善,其本质在于信息化与城市化的高度融合,终极表现为群众拥有更美好的城市生活。而诚信作为社会良性运
行的道德基础,通过建立长效的信益机制,有利于加速推进常州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
常州信益联盟服务平台,定位于开放的社会化公益性平台,旨在市信用办文明办的指引下,搭建一座沟通指导监督的
桥梁,创建诚信评价机制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主要任务为:宣传诚信理念,传播诚信文化,开辟诚信论坛,公布全市信用
评估信息,交流信用建设经验,接受全社会监督,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推动企业创新转型,加快社会智慧
转型。
常州信益联盟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优势搭建专属网站进行社会信用管理,积极公示优秀诚信企业;开创无线投诉通道,
实时公布失信企业违规行为。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帮助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助力城市经
济良性可持续发展。
常州市企业诚信公益责任促进会章程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常州市企业诚信公益责任促进会,其英文名为:Changzhou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the integrity of the enterprise 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其缩写为:CZCPIER。以下简称“信益促进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衣食住行游购乐等生活消费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弘扬诚信文化、促进城市信用建设的社会协会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行为规范;弘扬诚信文化,创建诚信评价机制、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环境,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的
建立与健全,在推进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规范管理、协调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作用;为打造“信益常州”建设和
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常州太湖东路9-1常高新大厦18楼1801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并贯彻党和政府关于诚信风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倡导诚信美德,树立良好
的社会信用风气;
(二) 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生活消费行业诚信建设,指导、规
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信用有关活动,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搭建政府与会员之间联系的平台,向业务主管部门反映
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信用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根据信用办权威数据,及时掌握常州市信用建设动态,收集、发布企业相关信息;
(五) 广泛开展诚信经营交流活动,积极开展诚信企业评比与公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六) 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信益建设相关的电子刊物,宣传和推介会员与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与
先进经验。
(七) 加强会员单位与行业组织的多维联系,开展全面的交流、合作与研讨活动;依照有关规定创办网站、编辑会
刊和移动客户端等,开展信益宣传工作;
(八) 做好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诚信示范企业评选和动态跟踪、信益联盟开展、信用宣传等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衣食住行游购乐相关行业业务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协会及对本促进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本行业有重要影响的个人;
(四 )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常州市企业诚信公益责任促进会》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秘书处审核,颁发会员证书;
(四)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对新入会会员进行通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在企业服务活动中,会员企业享有优先、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标准和其他要缴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与号召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一届协会理事长由化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协会出席重大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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